文章摘要: 一、定金的概念及認購時定金的性質定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,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,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,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,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
定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,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,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,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,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一種擔保合同。
簽訂定金協議并交付定金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:
(一)保證性,認購書和定金都是為了保證購房合同的簽訂而簽訂的。
(二)實踐性,定金協議是實踐合同,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該合同的成立要件。
(三)要式性,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(《擔保法》第90條)。
專家提醒購房者,確保購房安全,切記以下幾點:
(一)在交付定金時,對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,既可以訂立定金合同來約定,也可在購房合同中設立定金條款來約定。
(二)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,購房者最好是在簽定購房合同后再交付定金。如果房地產商堅持要求先付定金后簽合同的,而購房者又決意購買并有足夠支付能力的,先付定金也無妨。否則購房者就該掂量掂量。
(三)購房者在支付定金時應懂得,根據擔保法的規(guī)定,購房定金數額不得高于房價款的20%,超出部分不受定金罰則的約束,只能作為預付款。
(四)約定的定金不宜過多,尤其是在簽訂認購書時就交付的定金,即使是在簽訂購房合同時,定金不要高于總房款的20%。
訂購書的條款應盡量接近正式住房買賣合同的條款,訂購書的內容不確定或確定程度不夠,該訂購書可能僅僅是一份意向性的協議,不具備法律約束力,合同條款不全,將來簽訂正式合同時,如果買賣雙方就有關事項不可商議一致,那么不可簽訂正式合同的過錯責任就無法劃分,如不可確定系開商原因,預約購買方最多只能要求開發(fā)商返還定金,在當前房產升值時,這對購買一方是十分不利的。
訂購房協議書注意哪些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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