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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簽合同時不是房主本人簽有效嗎
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5-25 02:52:24 來源:互聯網 分類:租房知識

文章摘要: 租房簽合同的時候不是房主本人簽,屬于無效合同。住房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、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(xié)議。根據《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,未經被代

租房簽合同的時候不是房主本人簽,屬于無效合同。住房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、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(xié)議。根據《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,未經被代理人追認,對被代理人不發(fā)生效力,由行為人承擔責任。

租房簽合同時不是房主本人簽有效嗎

簽租房合同應注意哪些內容

1、住房的基本情況:住房基本情況一方面是指房產本身的狀況,包括物業(yè)地址、建筑面積;另一方面是指住房的權屬狀況,一般是指產權證編號、產權人姓名以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;華律網地產市場研發(fā)中心認為,這部分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必備構件,勢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產證。

2、水電、物業(yè)等其他費用承擔方式:租賃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、押金的支付方式外,還要約定在租賃期內水電、供暖物業(yè)費、衛(wèi)生費等其他費用的承擔方式,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中,對于這一部分費用的承擔方式均需要做出詳細的約定。專家認為,消費者應該就這部分條款做出明確的約定并直接寫入合同,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雙方產生費用方面的糾紛。

3、住房的維護、維修:在住房出租期間,難免會出現家具、家電等生活用具的損壞情況,因此約定住房維護、維修的權責非常有必要,租賃合同范本里“住房的維護、維修”約定了業(yè)主與求租者兩方的責任,保證在租賃內住房及附屬物品、設備設施處在適用和安全的狀態(tài),同時約定設備在自然損耗或因使用不當而造成故障時,兩種不同情況的解決方案,以有效避免業(yè)主和求租者因為物品損壞帶來的糾紛。

4、合同解除的具體情況:租房合同中必須標明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,這樣可以約束業(yè)主和求租者的行為,保障雙方的權利。在示范文本中,共注明了合同解除的5種情況,其中細化了業(yè)主或者求租者單方解約的幾項權利,比如業(yè)主延遲交付住房達多久、交付的住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求租者安全等等,求租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、求租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多久、欠繳費用、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等業(yè)主可以單方解除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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