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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鑰匙就算交房嗎

發(fā)布時間:2023-04-01 16:40:15 來源:互聯網 分類:房屋買賣知識

文章摘要: 交付住房鑰匙不完全等于交房。鑰匙僅屬于事實交付住房,但因其缺少交付房產證這一環(huán)節(jié),這種交鑰匙的行為,屬于不完全交房,只有在辦理完住房所有權轉移手續(xù),實現住房的真正交付。交鑰匙只可以說是交房的一部分內容,交鑰匙只是有進入此房的其碼通行證,一般

交付住房鑰匙不完全等于交房。鑰匙僅屬于事實交付住房,但因其缺少交付房產證這一環(huán)節(jié),這種交鑰匙的行為,屬于不完全交房,只有在辦理完住房所有權轉移手續(xù),實現住房的真正交付。交鑰匙只可以說是交房的一部分內容,交鑰匙只是有進入此房的其碼通行證,一般會有多套鑰匙提供給業(yè)主使用,所以在收房時要關注所有權轉讓。

交鑰匙就算交房嗎

沒達到商品房交房條件怎么辦

(一)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交房的法律后果

開發(fā)商在不具備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交房,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、,甚至是刑事責任。

國務院頒布的《城市房地產開發(fā)經營管理條例》第37條規(guī)定,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將驗收不合格的住房交付使用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(fā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,并處交付使用的住房總造價2qo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;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對于購房者來說,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,購房者可拒絕接收商品房,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開發(fā)商承擔,造成的有權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,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,可依法或依約。但若該法定條件屬行政管理性條件時,而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又與其相沖突,則應以合同約定判斷是否具備交付條件。

但若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,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了商品房,此時購房者有何權利呢?筆者認為,此時購房者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,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行政責任,亦有權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,包括要求其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、賠償損失等,賠償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定。達到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時,購房者還有權解除合同。

(二)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的法律后果

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,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商品房,并有權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,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,還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。

有人認為只要商品房取得了竣工驗收報告、竣工驗收備案表等即表明商品房系合格的,實際并非如此。由于竣工驗收系開發(fā)商自行組織,而且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實施,因此實踐中常出現雖形式上通過了竣工驗收,甚至取得了竣工備案證明書,但實際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行業(yè)標準,從而在交房時與購房者發(fā)生糾紛。出現此種情況時,可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(yè)機構鑒定,鑒定不合格的,應認為不符合法定交付條件。

不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,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(fā)商承擔違約責任,其方式包括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,購房者有自由挑選權。除非商品房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可實現合同目的,否則購房者不得以商品房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接受商品房,這一點在合同法第148條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,但并不排除購房者享有追究開發(fā)商違約責任的權利。若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,或住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,則購房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和請求賠償損失。

商品房交房應注意哪些事項?

1、先驗收后交房

某些開發(fā)商在約定交房期仍達不到法定的交房條件,或住房或配套存在質量瑕疵,為了轉讓風險,規(guī)避責任,利用購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,要求購房者先簽收鑰匙,簽署“入伙協議書”,然后再進行驗房。

一旦購房者沒有防范而與開發(fā)商辦理交房手續(xù),不但今后難以追究開發(fā)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,還常常會造成住房或配套設施的質量瑕疵和質保維修的責任不明。

2、明確開發(fā)商收取的費用

交房時購房者繳交一些費用是難免的,如購房尾款、物業(yè)管理費、裝修保證金(不可直接向業(yè)主收取)、裝修垃圾清運費等。

對于物業(yè)管理費的收費標準,開發(fā)商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已選聘了物業(yè)管理公司的,購房者應與物業(yè)管理公司簽訂物業(yè)管理合同,現實中有的開發(fā)商為促銷而根據購房者的要求承諾不同的物業(yè)費標準,有的對不同消費群采取不同收費標準,由于購房者是單個與開發(fā)商訂立合同,往往不知道別人的交費標準,作為市場化的物業(yè)管理服務而言,同樣的服務不同的收費,對交費單價高且不知情的購房者構成了價格歧視。

另一種情況是開發(fā)商口頭承諾低標準物業(yè)收費但沒有書面協議,交房前后與物業(yè)公司簽署收費標準高于口頭承諾的物業(yè)管理委托合同(前期管理)。

3、警惕協議陷阱

一些開發(fā)商利用購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設置圈套,在辦理交接時要求購房者簽署對購房者不利的協議或條款。

對于此類協議,購房者要注意:協議一旦簽署,就具備法律效力,放棄的權利也難以再追回。

我國法律規(guī)定對住房的轉移占有,視為住房的交付使用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而這其中的轉移占有就是指交鑰匙,這樣我們就對交鑰匙算不算交房的答案一目了然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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