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稅籌劃-兼營行為

面議元2023-02-04 02:33:55

魏老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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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籌劃-兼營行為

案例:天津某空調生產(chǎn)企業(yè)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本月份銷售空調200萬元,增值稅稅率為13%;同時提供安裝服務50萬元,增值稅稅率為9%。

(1)不分開核算:應納增值稅=(200+50)÷(1+13%)×13%=28.76(萬元)。

(2)分開核算:應納增值稅=200÷(1+13%)×13%+50÷( 1+9%)×9%=27.13(萬元)。

綜上,分別核算可以為該企業(yè)繳納更少的稅。

分析:

兼營(兼有不同稅率/征收率,可以獨力銷售)

(1)分別核算:分別計稅;

(2)未分別核算:從高計稅

注:兼營行為要與混合銷售區(qū)分。銷售活動板房、機器設備、鋼結構件等自產(chǎn)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、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,屬于兼營銷售,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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